华中农业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校发〔2023〕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细则》《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倡导绿色交通,遵循“以人为本、共享优先”的理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共享交通推进平安绿色校园建设。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有序、畅通便利的原则。校园通行实行授权管理,学校通过调整通行权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建安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对交通违法违规及肇事行为举报。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六条 建安部负责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完好。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对校园公共道路绿化带的维护和保养。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内部停车位规划建设及交通标识标牌等建设、管理与秩序维护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建安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和改变道路交通标识、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拆除停车泊位,不得违规占用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的宣传物品,不得擅自在路面上涂划任何标记。
第八条 建安部根据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因施工作业等需封闭、占用道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建安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相关作业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牌和有效审验证明,非机动车应具有购车发票或来历证明且接受学校依法管理。禁止各类履带式或齿轮式的车辆直接在校园黑化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校园巴士、校属机动车由使用部门负责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进出校园,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须主动报备并接受检查,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武汉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且在有效期内,经建安部实名制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校园通行;严禁在室内、楼梯间等封闭空间充电,禁止私自拉线或者飞线充电。
第四章 校门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园通行授权和停车收费管理,所有机动车需获得通行授权后方能按照指定的校门通行,停车收费按学校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施工车辆、载重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须由校内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建安部审批授权和执勤人员检查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靠。
第十五条 搬运物品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请获批,并主动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摩托车(警用或残疾人自用除外)、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及其它不符合学校通行规定的车辆等进出校园。学校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开展清理整治和依规处置 “僵尸车”。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主动避让行人,文明驾驶,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严禁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禁止鸣笛、开远光灯、试驾、超载。
第十八条 车辆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km,机动车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km。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规范停放在对应停车区。学校道路及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门前、停车场出入口、道路路口和公共区域(除已经明确划设停车位外)不允许停车。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他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或打开双闪灯提示。
第二十条 人员不得在道路上轮滑、打闹或玩耍等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发生在校园的交通事故,建安部协助交警进行处理,做好秩序维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处以记录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直至取消校园通行权(以下简称锁定车辆)等处理措施。建安部负责一车一档对校园内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管理,车辆所有者或驾驶人员违规行为全部记入该车档案。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校园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予以评分。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需要恢复原状的责成当事人或单位恢复,如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直接锁定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一)在校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前后号牌不一致的;私下售卖、转让、出租出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照或超标的;
(三)以隐瞒、欺骗手段违规获得校园通行权的;
(四)在校园非法运营的;
(五)强行冲岗、故意停车堵门的;
(六)行驶超过限定时速100%的;
(七) 电动自行车在宿舍、地下室、楼道等封闭空间或公共通道充电的;
(八)其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记录为严重违规。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二)校园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到100%的;
(三)逆行、违规穿越道路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四)不服从校内交通管制规定行驶的;
(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六)擅自设置、变更、拆除交通设施停车的;
(七)碾压草坪或绿化带行驶或者停车的;
(八)在停车场出入口、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等停车的;
(九)未按禁行禁停等交通指示标识乱行乱停的;
(十)私拉乱接或者飞线充电的。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记录为一般违规。
(一)校园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到70%的;
(二)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加塞的;
(四)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楼宇门前或道路路口停车妨碍他人通行的;
(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上压线或跨线停车的;
(六)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有违规载人、使用手机、并行等违规行为,或者带蓬打伞等违规改装的;在公共区域开启声音警示形成噪音的;
(七)其它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一次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按照违规等级最严重的记载。
第二十七条 建安部定期对交通违章进行通报,年度汇总纳入校园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予以评分。建安部按照自然年度交通严重违规的次数对车辆的通行权进行限制或者锁定车辆并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三次一般违规视同一次严重违规。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归属为校内车,其它车辆归属为校外车。处理规则如下:
(一)严重违规一次的校外机动车锁定半年。
(二)严重违规二次的,校内机动车锁定半年,电动车锁定一个月,校外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校园通行。
(三)有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校内机动车锁定一年,电动车锁定车辆三个月,校外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校园通行。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达到锁定处理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锁定半年,机动车原则上在锁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解除,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校园通行。
第二十八条 锁定车辆需要恢复校园通行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锁定车辆车主书写交通安全文明承诺书并签字,提交《解除锁定车辆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解除锁定。
校外车辆原则上不予解除锁定,确需解除的须由校内具有业务联系需求的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对不接受学校管理的车辆不予解除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7〕18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建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