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51号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合理控制校园车流量,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65号),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方式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系统管理,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管理分为车辆事先登记自动识别和临时车辆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实行车辆信息事先登记、按年度收费,进出校园时,经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临时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通过门禁系统摄像记录时间,出校时根据计时缴费后放行。
二、收费范围
通过学校西北门、西南门、北门和学府路油菜楼前岗亭的车辆。
三、收费标准
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占用校园资源费(简称停车费)。
A类: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
B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实行人事代理或合同聘用制的聘用人员、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免收停车费。
C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中的机动车辆,可由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指定其中1人的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他人员按年度收取停车费360元。
D类:学校经营性单位、楚天学院及附属学校、幼儿园校外接送小孩的机动车辆,按年度收取停车费720元。
E类: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机动车辆,租住在校内有产权房屋及三胡村、孙家窑自然村的租户的机动车辆,按年度收取停车费1200元。
F类:来校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和教学人员的机动车辆,按月收取停车费30元,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G类:校外单位的大型客、货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进出校园按次收取停车费。确需办理的,按年度收取停车费3600元。
H类: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I类: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接待单位根据核定用量到保卫处领取《公务车辆出入凭条》,车辆出校时凭《公务车辆出入凭条》放行。
J类:其它临时来校的车辆,按照计时收费的办法收取停车费。在校区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出租车和同门进出的车辆免收停车费;校区内停车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校内停车超过6小时、24小时内的,按6小时计费;校内停车超过24小时,按规定标准累计计费。其收费标准为:
(1)中小型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含出租车),按3元/辆·小时收取停车费。
(2)大型车: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按5元/辆·小时收取停车费。
四、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对自愿办理车辆信息事先登记的,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由保卫处统一办理信息录入。
1.学校公用机动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单位签字盖章,报国资设备处、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
2.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校聘用人员、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校园卡或工作证、学生证原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人事处或学工部、国际学院审核。
3.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教职工本人校园卡或工作证、户口本或证明其直系亲属与教职工合法关系的有效材料,由所在单位和社区核实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
4.学校各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由所在二级单位初审盖章后,提供车辆行驶证、聘用合同原件,报保卫处审核。
5.学校经营性单位、楚天学院及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由单位或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单位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
6.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公、私机动车辆:由相关单位或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由学校业务往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
7.租住在校内有产权房屋和自然村租户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房屋租赁合同,由所在社区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
8.车主系短期学习培训、校外接送小孩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分别由学校培训单位、附属学校或幼儿园证明盖章,报保卫处审核。
五、车辆年审
办理门禁系统自动识别信息的车辆实行年审制,车主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审核登记,按类别和相应标准缴纳停车费,年度审核登记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不注册的车辆进出校园时,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停车费。
新购置车辆可随时办理车辆信息审核和录入,按当年剩余月份数、对应相应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收费管理
学校成立校园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停车服务收费工作。
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湖北省物价和税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年度收费的车辆,出具正规机打票据;实行临时收费的车辆,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停车收费票据。
七、其它
1.对可办理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的机动车辆,按年度或按次缴纳停车费,由车主自愿选择。
2.《公务车辆出入凭条》每张3元,1张《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能使用1次。
3. 对在资格审查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缴相关费用。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收费自2014年6月15日起执行。
5.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