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3〕5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9日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等公共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内容、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实行邀请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向3个(含)以上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且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经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为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市城建委关于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加盖项目审批部门公章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说明其经济性质和项目投资的资金性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附属小型工程的施工合同价不超过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或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
(二)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
(三)监理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落实建设工程资金;
(三)具有满足施工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在施工招标之前或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一个单位工程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后,应按下列程序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一)成立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公示资格预审结果(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八)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等并备案;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组织开标;
(十二)评标委员会评标,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三)中标结果公示;
(十四)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废标条款;
(二)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技术规范;
(六)图纸、技术资料;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附件。
第十六条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必须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的、附加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额度不应超过监理费报价的2%。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基本帐户以转帐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一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等,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等内容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统一格式和内容发送。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单位。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监理大纲(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造价等)、总监资格、现场人员组成、工程监理业绩、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外地来汉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经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获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名,且不多于7名(含)时,确定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7名(含)。采用评审制资格预审,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通过评分排名由高至低的次序,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7名(含)。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确定全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取预选承包商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当投标申请人较多时,资格预审洽谈对象不得少于七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接受资格审查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简历、注册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主要工程监理业绩一览表;
(四)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等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书面澄清文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统一格式和内容发送。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所涵盖的内容并按评标要点的顺序装订。投标文件监理大纲的篇幅应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并密封,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妥善保管至开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监理费报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其中:浮动幅度值≤20%。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以上公式中涉及到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金额和各项调整系数值,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相关基价和调整系数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平等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评标办法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平等竞争,优中选优。
(三)简便、节约、高效,客观、科学、合理。
(四)体现项目特点,有利工程建设。
(五)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廉洁阳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监理大纲和综合标等三大部分组成。
具体评审要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监理大纲部分(满分35分)
1、工程概况(满分8分)
(1)工程的各项参数及现场状况表述。(0-2分)
(2)工程特点。(0-2分)
(3)实施难点。(0-2分)
(4)监理重点。(0-2分)
2、质量控制(满分7分)
(1)质量总目标及目标分解,实现目标的措施及责任分工。(0-2分)
(2)分部分项目标及专项工程分解控制点及相应的措施。(0-2分)
(3)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及预控措施。(0-2分)
(4)对重大质量隐患和已发生的质量事故的报告、见证及整改协调机制。(0-1分)
3、安全生产监督(满分5分)
(1)安全生产监理要点及责任分工。(0-2分)
(2)安全生产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检机制。(0-1分)
(3)主要危险源、恶劣环境、意外事故等预防和应急措施。(0-1分)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见证及整改协调机制。(0-1分)
4、文明施工监督(满分4分)
(1)文明施工监理要点及责任分工。(0-2分)
(2)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察和随机抽检机制。(0-1分)
(3)对重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报告、见证及整改协调机制。(0-1分)
5、进度控制(满分3分)
(1)总进度控制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0-1分)
(2)总进度目标分解及总体控制措施。(0-1分)
(3)预控方法及进度控制点要览。(0-1分)
6、造价控制(满分6分)
(1)造价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0-2分)
(2)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内容和方法。(0-2分)
(3)协助监督支付、结算工程款及分包工程款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预控措施。(0-2分)
7、监理合同管理(满分2分)
(1)合同要点分析及索赔与反索赔应对措施。(0-1分)
(2)合同模糊之处、未尽事宜等预控及处置措施。(0-1分)
8、信息管理(满分1分)
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难点和重点,列举信息管理的内容。(0-1分)
9、组织协调(满分2分)
协调内容及方法措施。(0-2分)
(二)综合标部分(满分65分)
1、总监情况(满分20分)
(1)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分)
(2)专业配套。(3分)
①注册专业为本工程主导专业;(3分)
②职称专业为本工程主导专业;(2分)
③学历专业为本工程主导专业。(1分)
(3)职称等级。(3分)
①高级工程师;(3分)
②工程师。(2分)
(4)监理过同类别工程。(有1个加1分,最多加4分)
(5)近五年担任总监的项目获得副省级(如黄鹤杯)及以上奖项。(每项加0.5分,国家级奖项每项加1分,最多加2分)
(6)近五年担任总监的项目被评为副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项目。(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7)近五年获副省级及以上优秀总监。(2分)
2、现场监理人员情况(满分20分)
(1)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要求。(6分)
①完全配套和满足要求;(6分)
②基本配套和满足要求。(4分)
(2)职称结构。(5分)
①中、高级职称人员占项目监理班子人员比例的70%及以上;(5分)
②初、中、高级职称人员占项目监理班子人员比例的70%及以上。(3分)
(3)注册证书及荣誉。(5分)
①本工程主导专业监理人员有注册证书或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个人先进的占35%以上的;(5分)
②本工程主导专业监理人员有注册证书或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个人先进的占25%-35%之间的;(4分)
③本工程主导专业监理人员有注册证书或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个人先进的占25%以下的。(3分)
(4)岗位证书持证情况。(4分)
①取证率在90%以上的;(4分)
②取证率在70%-90%之间的;(3分)
③取证率在70%以下的。(0分)
3、企业业绩及信誉(满分16分)
(1)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3分)
(2)近五年监理过同类别工程(每监理一个加1分);或近五年监理过同等级或更高等级工程(每监理一个加0.5分)。(最多加6分)
(3)近五年单位受到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4)企业履约情况。(1-4分,以监理业务手册中记载的监理项目为主)
(5)近五年单位受到副省级及以上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处分的。(每次扣3分)
4、检测设备(满分3分)
(1)检测设备满足工程检测要求。(2分)
①完全满足;(2分)
②基本满足。(1分)
(2)现场配备电脑管理。(1分)
上述评审要点涉及的工程类别、工程等级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文中的划分为准;涉及的表彰或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表彰文件或政府职能部门政务网站和市级刊物公布的结果为准;涉及的“近五年”是指从开标之日倒推至五年前的同一日的年限;“近五年”涉及的项目均以证书、文件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上4类评审要点的类别和顺序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监理费报价(满分3分)
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监理费报价。在有效的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中,报价次低的得满分3分,高于该报价的一律得2分,报价最低的得1分。
以上评审要点及评分标准适用于本市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可以附加总监答辩,答辩分值为5分,与投标文件中监理大纲部分和综合标部分的得分一起汇总计算总分。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开标会主持人唱读投标函,并如实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以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的,或人证不符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标记,或投标文件监理大纲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码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九)投标报价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十一)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十二)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三)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回避、保密等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具备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建。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审投标文件,所有评标专家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在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废标条款、评标标准和办法,在评标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做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改变。开标后,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各位成员分别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在计算同一个投标人的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剩余评标专家评分总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必须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应推荐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唱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中标候选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人员信息等)、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等。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在公示期满后应即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踏勘答疑、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监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汇总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签订监理合同。在监理范围不变时,中标价即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专户存储手续。
第四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妥善予以处理,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建建管字〔2002〕54号)和《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武建招办字〔2003〕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但本办法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