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一)各区建设局、建管各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验收备案监督工作,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技术备案制度。市城建委将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培训工作。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将按照住建部、省、市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激励,并作为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六)各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