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中 农 业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6〕25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规划管理,保障校园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2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规划管理,保障校园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包括华中农业大学所属各类用地以及其他计划新增用地。华中农业大学所属各单位、外单位驻校机构以及在华中农业大学工作、学习、生活等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校园规划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对校园规划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控制及监督,并负责审议校园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专家和师生代表组成,下设秘书处,设在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校园规划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校园规划的调研、编制、修订和落实、审批等事宜。具体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校园规划;
(二)对校园土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三)受理校园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申请,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审议和修订校园规划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协调处理校园建设规划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校园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校园规划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成果,参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校实际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积极改善各类办学用房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第六条 制定校园规划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主动公开校园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校园规划经过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以“法定图则”形式公示,作为学校校园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七条 制定校园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突出触山望湖、宜学宜居的校园特色;应结合校园实际,划定校园生态控制区,严格禁止区域内的不合规建设行为。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该体现动态规划的特点,必要时可以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校园规划进行修编。修编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校园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省、市有关上位规划成果,编制校园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提出总体建设原则和意见。学校编制的专项建设规划(包括房屋、道路、管网和绿化等),应与校园规划相衔接,并统筹做好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校园内各项建设应符合校园建设规划,服从校园规划管理。本办法所指各项建设,系指校园范围内的:
1.以新建、改建、扩建方式进行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含围墙、围栏等)的建设,包括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2.以新建、改建、扩建方式进行的校园道路、涵洞、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的建设;
3.以新建、改建、扩建方式进行的给排水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及调压设施、电力电缆及供配电设施等的建设;
4.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震工程、防洪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等)、景观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各种雕塑等)以及其它工程的建设;
5.临时性建设,包括为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其它需要而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或其它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申办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永久性建筑规划许可应向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核发,临时性构筑物规划许可由学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主要包括许可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期限。对其他单位或师生工作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还应征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项建设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应符合已有校园规划中功能分区的规定。校内教学、科研实践区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新增临时构筑物的,需遵从校园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就相关意向区域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或建设规划),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临时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批时确定的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校园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腾退,并自行拆除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校园内各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前,需取得选址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未取得选址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同意立项建设或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建(构)筑物、建筑物规模、立面以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的改(扩)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等,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校园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新、改(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统筹各类管线同步建设,并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预留通道。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开展相关招投标活动,不能签订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请学校规划管理部门现场定位、验线,并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严禁自行变更建设方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划监督、执法、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监督检查校园规划的实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监督校园规划的实施,有权举报违反校园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活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临时建设是否按照规定拆除以及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规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对不及时整改、影响较大的违规行为,由校园规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批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驻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