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中 农 业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6〕235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程序,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含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程序,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含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源使用权归属学校,各单位使用校园土地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或转让。
第三条 学校校园土地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分类管理、注重保护”的原则,在校园总体规划约束下加强监管。校园土地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如确有出租,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教学科研实验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依法处置校园土地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对校园土地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完善校园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并提出校园土地的利用规划与建议;监督检查校园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情况;研究、审议校园土地新增、使用和处置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园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本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因基本建设需要使用校园土地,必须依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由基建处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拟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提交论证报告,经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本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由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配合基建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学科研实践用地的使用管理。因教学和科研实践需要使用校园土地,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提出申请(或受理并汇总校属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拟定配置方案,经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实践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土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从统一管理。
第九条 管网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在校园土地内敷设地下管网,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用地单位须持设计方案、施工图等资料到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供管网竣工图(含CAD电子文本)。管网工程设计方案需遵从校园规划,确需开挖道路须经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三方联合审批后方可施工,并及时做好道路恢复工作。
第十条 环境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如在校园土地内实施环境建设,用地单位持设计方案、施工图等资料到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因临时建设需使用校园土地,由用地单位到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临时建设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拆除地面附着物,并归还用地。如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在使用期内,若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到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经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二条 其他用地的使用管理。其他校园用地事项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报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校园土地地政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地界管理。学校应依法依规处理好与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原则上应沿校园土地边界设置界桩,保卫处、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应做好校园边界界桩的巡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土地地籍管理。如因市政建设或其他事项需征用、置换等使用校园土地,或学校需新购买、租用校外土地,应经校园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占地管理。学校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提供临时占地。校内单位因建设、维修施工以及堆放建筑材料等需要临时占地,必须到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校园土地侵占、违规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保卫处、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回应群众的监督举报。凡发生学校围墙被毁坏、边界土地被占用、校内土地使用不合理等违规占地、用地问题,均由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校园土地档案与土地权籍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档案管理。学校办公室应做好校园土地档案资料的清理、登记、归档工作。校园土地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书等重要资料应存放在学校档案馆,实行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不得用来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土地证管理。学校档案馆对土地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需借用土地证的单位及人员,需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
第十九条 土地数据信息管理。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要在对校园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更新校园土地管理数据信息库,及时修订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使校园土地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新批各项用地以及获准利用校园土地资源签订协议,用地单位须在获批复后一周内持批复意见到学校保卫处备案,并主动接受其核查、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租赁、转让或擅自使用学校土地资源。对违反规定者,由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将违规用地情况报送保卫处,保卫处应积极做好校园土地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使用土地。对未经批准、在校园土地上乱搭乱盖违章建筑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校内单位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拆除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组织与行政处理,并对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乱搭乱盖建筑物的,由保卫处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保卫处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个人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保卫处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负责校园土地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廉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因工作失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校园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