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以下简称“条件专项”)管理,科学评价项目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和《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执行的条件专项项目。具体包括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四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既包括“过程绩效”,也包括“产出绩效”。
第四条 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突出绩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过程绩效,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项目决策,包括前期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市场调研等。
1. 前期论证。项目单位应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从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公共(共享)平台建设的需要等多个维度,学科(专业)建设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班子办公会等多个层面,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实施内容、预期效益等。涉及设备购置的,须经过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论证或审核;涉及信息化、通信线路管网建设与管理的,须经过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涉及规划、安全、消防、能源建设与管理等,须经过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审核。
2. 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拟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
3. 市场调研。项目单位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代理公司或行业服务平台等充分了解主流、高端设备(材料)的市场占有情况,不同型号(规格)的参数、功能和价格等。同一类设备(材料),询价不少于3家。
(二)项目管理,包括评审检查、工程设计、采购与招标、合同签订和管理、施工管理、结算审计、固定资产办理、资料和档案管理等。
1. 学校和教育部评审。项目单位要积极参加学校和教育部的论证、检查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调整实施内容和预算编制等。
2. 工程设计。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优先选择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业绩多、信誉高的单位;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能够满足功能需求,并有一定的前瞻性。
3. 采购与招标。项目单位按照采购与招标中心确定的采购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件,明确、细化功能要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与评分标准等。按照采购与招标中心的指导和要求,协助处理投诉与质疑。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4. 合同签订和管理。项目成交公告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尽快跟成交供应商对接,细化深化合同条款,明确补充条款,督促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5. 施工管理。开工前,项目单位要组织设计方、施工方、造价部门、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跟施工方一起制定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计划,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要进行充分论证,经监理和施工方同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程在审计室备案,变更量(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10%,超出合同价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与监理、跟踪审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等一起做好沟通、协调和监督,切实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严把质量、进度(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含垃圾存放和处置)等环节 。项目竣工,项目单位要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正式验收。
(三)项目结算,包括结算审计、固定资产办理、资料和档案管理等。
1. 结算审计。年度内须结算的项目,要在学校年终结算截止日期前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其中,500万元以下工程,须提前20天报送;500万元(含)-2000万元工程,须提前30天报送;2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程,须提前45天报送;5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须提前60天报送。
2. 固定资产办理。涉及固定资产调拨和登记的,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
3. 资料和档案管理。要做好从论证、立项、设计、市场调研和预算编制、采购与招标,到合同签订、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审计和固定资产办理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项目和工程管理相关要求,建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安排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第六条 产出绩效,主要评价项目产出情况,具体如下:
(一)产出情况:包括完成数量、质量、时效、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效益情况: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短期难以见效,评价侧重于可持续影响。
(三)满意度:指服务对象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认可和满意程度。
第七条 产出绩效目标设定要符合实际、合理可行,并尽可能细化。能定量的要精准定量,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定性的方式,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第八条 除评价过程和产出外,还要评价实际结果跟预期目标的偏离度。
第三章 评价时间、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评价时间。每个项目每年年底或次年3月份前,学校开展“条件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自评。项目单位根据学校的要求,对本(上)年度本单位承担的条件专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条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集中考评。“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对“条件专项”进行集中考评。集中考评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议。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赋值100分。其中,含建设工程的项目过程绩效70分,产出绩效30分;不含建设工程的设备资料项目,过程绩效60分,产出绩效40分。
第十四条 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合格(≥60分,<85分)、不合格(<60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工程类项目9月30日序时进度低于30%的;
(二)年度任务没有完成的;
(三)变更多,严重偏离设计和预算的;
(四)有违规行为、重大责任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学校将评价结果,作为“条件专项”预算执行绩效奖励、二级单位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项目评价等级“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启动晚、进展慢,年度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将减少当年资金额度;项目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除有非常重要的评价或检查外,原则上取消下一年度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因工作推动不积极、履职不力等原因,严重影响项目执行、给学校带来损失、影响学校声誉的,“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议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的,以新调整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