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严格按照“无规划不立项不建设”的基本原则,做好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校属单位独立出资等资金)的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建项目立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等战略性工作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对项目建设选址、项目设计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等具体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基建处、保卫处)(以下简称“建安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建业务的对外联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校园总平面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与实施,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二)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相关配套工程的立项、设计与实施;
(三)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前期工作;
(五)负责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实施、水电、安防、消防专项设计与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宣传及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涉及基本建设管理的其他部门职责如下:
(一)发展规划部(法治工作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发规部)负责学校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科建设规划等工作;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财资部)负责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资产接收等工作;参与涉及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基建项目立项论证和功能规划,参与竣工项目功能验收;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建设项目网络通讯系统管理和接收工作;
(四)审计室负责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及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参与工程招标、合同审核、暂估价的核价、收方等工作;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廉政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
(六)文化办负责建设项目与校园文化和历史传承功能的咨询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与设计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一)立项程序
1.建安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商议后提出年度项目建设意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模等论证。
2.论证完成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项目立项后,其功能、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后确需调整的,由提出单位报建安部审核,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对于下一年度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安部根据学校决策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接受教育部委托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如有重大变化的,需按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要求重新报批。
第九条 建安部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与财资部会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学校年度筹融资计划,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时间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充分论证。对于室内精装修、实验室工艺通风和纯水、污水处理、室外工程等需要二次深化设计方案采取限额设计,控制造价和建设标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负责人制。建安部根据项目情况指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备包含业主单位负责人的相应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组织能力、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严格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作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论工作调动和岗位变化,学校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招标制。工程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和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办法实行。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学校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目标工期制。要根据项目特点及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目标工期,既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十五条 严格市场准入制。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设备供应商、材料厂家,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的资质等级、业绩或产品质量证明,审核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失信的单位承揽学校建设项目,严禁不合格建筑设备和材料用于建筑工程中。
第十六条 严格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设备及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签约合同价和违约责任及违约的处理。合同签订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清标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监理制。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合格的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理或中止监理合同。
第十八条 严格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项目负责人是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检验的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检验检测,重要材料通过地方政府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要监督约束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严禁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材料的,除必须返工外,学校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施工前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中要制定生产安全管理的具体细则,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防护措施、地下管网保护措施,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安部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文明施工制。按照相关规范制定文明施工方案,明确组织构架和人员责任,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防控措施,拖土运输车辆冲洗和沿途道路清扫清洗的清洁措施,项目场区内治安、交通、环保等管理措施,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建安部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档案制。学校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按程序及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武汉市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 验收和保修
第二十二条 建安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水电、安防、消防专项验收合格;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2个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非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和科研损失。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建安部可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质保金。质保金不足扣减时,学校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应责任。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财资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建安部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审计室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要按资金管理的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若因为学校内部管理需要进行财务人员交流时,新任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严格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预算和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报告,并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要落实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加强过程结算工作,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及竣工后结算进行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为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包括积极、有效配合建设单位控制、优化工程变更,做好隐蔽工程的查看和验收,参与暂估的设备、材料的定价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认价实行分级管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设计变更
1.单项估算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设计变更,设计院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含图纸),由建安部审核确认,经施工方和监理方同意后实施变更。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20-100万元的,设计院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含图纸),由建安部会商使用单位审核确认,经施工方和监理方(地勘)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3. 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技术、现场等因素引起必须变更的,设计院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含图纸),由建安部会商使用单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变更。由于增加功能、提升建设标准等因素引起的变更,建安部会商使用单位后并向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变更。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二)现场签证
1. 单项估算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设计、地勘)审核通过后,报建安部审核。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2. 单项估算金额20-100万元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设计、地勘等)审核通过后,由建安部会商使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3. 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设计、地勘等)审核通过后,由建安部会商使用单位审核,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可以签证。具体工程量由建安部审核,审计室实施结算审计。
(三)需认质认价的材料,由基建、审计、采招等职能部门共同联合审定。
(四)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原则上按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学校建设项目各环节实施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款的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的专项稽察,对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强化基建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干部和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及时制止,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属单位基建管理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单项工程建设中若因某一单位的工作不力,给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影响,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要公布质量举报受理电话,并和政府质量举报受理部门保持工作联系,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安部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原《华中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