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11 号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美丽宁静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及《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管理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校园管理是指校园的环境与秩序管理,在校园内发生的与环境和秩序有关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建安部)是校园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督导和处置的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校园管理责任。
第三条 校属二级单位在校园管理方面重点是落实责任区域内(含楼宇和教学科研基地)“门前三包”的责任,主要包括:
1.保持建筑物外观整洁完好,严禁在建筑物外立面及楼宇周边悬挂、张贴、乱堆乱放有碍校容的物品和设施;责任区内的宣传品按照规范设置和管理。
2.保持楼宇周边停车规范有序,严禁堵塞消防及应急救援通道;重点是做好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管理,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停放和充电。
3.做好责任区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4.做好责任区危险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严禁乱丢乱扔,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倾倒。危险废弃物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处置。
5.做好责任区其它破坏校园环境和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对不属于管辖范围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联系建安部处置。
6.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治、节能环保、行为规范等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文明、绿色环保意识等。驻校内单位(含华农东、西社区等)参照校内二级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校内施工坚持“无规划不建设,凡建设必合规,谁建设谁负责”,严禁未批先建。施工项目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负责恢复施工区及周边环境并及时撤离。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否则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六条 给排水、电缆、通讯、网线、有线电视、燃气等地下管网及路灯、监控、消防、道闸、边界围栏和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是学校运行的重要保障。涉及上述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范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做好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承担损毁修复责任。应急抢修的同时应向建安部报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环境和维护校园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公共设施,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采摘果实、破坏景观、制造声光电污染等不文明行为。
2.乱倒垃圾,乱堆杂物,在树旁和绿地堆放、倾倒垃圾及有害物质;擅自砍伐、移植校园内的树木;焚烧枯草、落叶、秸秆或其它物资。
3.以各种方式如拴绳、拉铁丝、搭杆或直接搭放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悬挂广告;违规在校园张贴散发广告、启事和传单等宣传品。
4.在教学科研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饲养宠物;将动物带入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学科研楼等公共场所。
5.违规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或流动叫卖;违规在校内设置废品回收点。
6.违规毁绿种菜及饲养家禽家畜;猎鸟及违规捕鱼等。
7.违规开展影响教学科研秩序的户外活动;违禁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8.违规利用校内资源开展团体观光旅游、培训、游学等盈利性活动。
9.其它破坏校园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及其它需要处置的物品经公告后予以处置。
第九条 校园管理纳入校园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各级责任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绿化环境污染或损坏时,除追究相应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关恢复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