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绿色校园和平安校园,加强水电资源管理,提高水电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用能与节约能源是创建平安校园和绿色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定额管理,有偿使用。通过完善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行用水用电的分类、分户计量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第四条 损坏公共水电供配设施和盗窃水电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建安部”)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水电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公共水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三)负责水电供配工作组织实施和设施维护。
(四)负责水电计量和水电费收支管理。
(五)负责水电定额管理和节能宣传教育。
(六)负责水电安全使用与秩序监管。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财资部”)负责学校水电收费价格制定、水电费预决算管理、二级单位水电定额划拨和大功率用电器采购联合审批等。
第八条 水电设施管理维护责任。
(一)建安部负责供水主管、楼栋外部公共供水设施、1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设施、校园公共水电管线。
(二)楼栋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内部水电管线、设施设备。
(三)居民用户负责分户水电表后端管线及设施。
(四)物业服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服务范围内水电设施。
第三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 水电用户类别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学生用户:学生公寓水电用户(位于学生公寓的经营性用户除外)。
(二)居民用户:购买或租住校内房屋且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
(三)运行用户:校内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户(含附属学校、幼儿园、校医院);路灯照明、供水等公共服务用户;学校自营的餐饮服务、物业服务、绿化环卫、交通服务等保障性服务业务。
(四)经营用户:施工用户、商业经营用户;接待服务、修建服务、商贸服务等校内经营性服务;从学校承租场所、资源提供服务的用户。
(五)特种行业用户:从事饮用水生产、车辆清洗和美容业务及提供游泳健身服务的用户。
第十条 居民及经营用户实行预付费模式,按日抄表,当日结算,所产生水电费在其账户中自动扣减,账户欠费时自动断水断电,缴费后即可恢复使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公共场所用能实行定额管理,逐步推进计量收费,有关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用户实行“定额免费,超量付费”模式;其他用户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第十一条 水电开户与报装
有新增或变更水电使用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含临时施工项目),须办理报装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户须按审定的表计规格、品牌和安装地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安装表计,相关费用自理。
(二)用户须及时足额缴纳水电使用费。
(二)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或拆除水电计量设备。
(三)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能性质,禁止转供水电。
第十二条 具备集中计量安装条件的单位和楼栋须安装总表,不具独立计量安装条件的可按房屋面积、使用人数及电器功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摊。
第十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计量设备,对计量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具备资质的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人为损坏导致计量不准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包括鉴定、补缴水电费、更换表计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装表的,参照以下方式执行:工程类(不含绿化工程)按照工程部分总造价款的1.2%扣除水电费,其中电费按照总造价款的0.8%,水费按照总造价款的0.4%;绿化类工程按总造价款的0.8%扣除水电费。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水电设计方案,须遵循有关标准和法规,符合学校水电管理实际,经建安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须加强项目管理,监督施工方严格按水电设计标准施工。建安部须加强施工巡查,发现不按设计标准施工或施工不规范的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须组织水电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予开通水电。
第十八条 项目质保期内出现的水电故障,由施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予以解决,质保期外的运行故障根据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职责由相应责任单位组织解决。
第五章 用电设备与增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购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3 KW以上、单次多件总功率10 KW以上)应进行电力容量及安全论证,由财资部和建安部联合审批,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安装的,学校不报销采购安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大功率设备增容流程为:
(一)使用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提供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平面布局图。
(二)建安部审查当前供电线路及负荷情况。当前线路及负荷满足新增用电设施设备的安装条件时,继续办理设施设备购置的有关程序,当前线路及负荷不满足新增用电设施设备的安装条件时,使用单位不得进行设备采购。
(三)因学科建设或事业发展需要必须采购安装的,经学校同意,并调整该区域供电负荷满足新增设备运行条件后,可实施采购和安装。供电负荷调整和线路改造的经费由设备采购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章 用水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水用电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指定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楼栋内部所属配电房及其他水电供配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巡查水阀、水龙头及配电房内的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本单位负责人及建安部。
第二十三条 配电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做好防火、防水及防小动物工作,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和清洁卫生。严禁配电房作为值班室或起居室使用。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宣传节水节电工作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节约氛围。将绿色校园建设融入学生教育管理,广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安部要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水电使用公示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进技术节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用电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采购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空调、电脑、复印机、取暖器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断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基地实行绿色耕作,优先使用回收雨水,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措施,严禁使用自来水漫灌。绿化及道路洒水应使用回收雨水或中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浇灌绿化带、冲洗地面等。因特殊原因确需用自来水浇灌或冲洗的,必须从专用取水口取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2℃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8℃度以下时方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第三十条 节水节电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各单位负责人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用水用电。
(一)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未经许可绕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三)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计量仪表封印以实施窃水、窃电。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五)未经审批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单件3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
(六)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消防栓。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置
(一)未经批准私自接拉校内水管用水的,按管道直径补交资源使用费。管径25毫米以下的按100元/天计算,管径25毫米到100毫米的按500元/天计算,管径大于100毫米的,按5000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未经批准私自接拉校内电线用电的,按断路器、开关额定电流大小计算资源使用费。单相用电5元/天·安培,三相用电15元/天·安培,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私自拆改计量表具导致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同类用户最高用量的2倍收取资源使用费。
(四)违规用水用电行为通知用户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损坏水电设施。
(一)违章或不规范操作导致配电箱、开关、供水阀门、消防栓、水电表计损坏。
(二)施工损坏上、下水管道和电线、电缆及电缆沟槽。
(三)交通事故损坏路灯。
(四)因其它行为导致的水电设施损坏。
第三十四条 损坏水电设施处置
(一)当事人除承担全部材料和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损坏水电设施导致火情、线路或设备重大故障,影响公共安全或产生较大损失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